移工居留證新式換發(2024年初改制)
移工在台工作,聘僱進來就是員工,只是他是外國籍,權益與台灣人勞健保無太大差別~
但移民署法令在113年初,變更了一項規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20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亦得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為多次使用,其有效期間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
這是什麼意思呢
原本移工如果在聘僱期間要請假返鄉,需要向移民署申請:重出入國證明,此證明為單次出入境,期限約1個月左右,移工需憑此證明才能順利返台。
但改制後,新式居留證上會有一排紅色字母,意思就是憑這張新式居留證,即可以多次重入國,不需要再辦理單次出入境,這項規定大大影響雇主的權利!!!
返鄉方式:1.舊式居留證+單次重入國
返鄉方式:2. 新式居留證
有了這張新式居留證,移工可以:連假或休假就自行訂票返鄉,再自行回台,無需向雇主及仲介告知!!!
這項法條放寬雖有利於移工,但也同時發生很多案例:
案例1
移工突然曠職未上班,原先認為是逃逸移工,但最終勞動部勾稽到移工已出境,雇主及仲介才恍然大悟!!!原來移工早就自行訂票離境!!!!
案例2
移工向雇主告假要返鄉,但不知道何時回台,已經讓移工返鄉1個月了遲遲未連絡到她,最終還是報備返鄉未歸結案。
案例3
移工在知道可多次重出入後,都會藉口證件遺失,進而換發新式居留證。
結語:
有此雇主因改制後,想要將移工護照扣留,但又會違反人身自由不當扣押個人證件,於法令上雖然便利於移工,但只要雇主將出勤記錄及請假記錄保存妥當,事件發生時才不會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