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失聯相關程序
移工失聯會有前兆嗎?我認為不一定~
家庭看護工有可能因為照顧病人太辛苦,或住的地方附近沒有同鄉人而逃逸;
製造業廠工有時因為訂單量減少沒有加班,又或者在外面的黑工招手被拉了過去,種種的可能都無法一概而論;
在移工發生失聯或曠職後,要先釐清是否真的逃逸?第一時間可以先通知移工所配合的仲介公司,先初步將狀況排除移工是失聯或是曠職,再進一步向各單位進行通報程序。
失聯相關法令解釋
(一)重新核釋本法第56條第1項及第73條第3款部分:
-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要件:(1)「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2)「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雇主之工作場所及安排之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有(1)無法聯繫外國人、(2)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係外國人本人所為、(3)外國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4)外國人告知資訊經查認非屬實等情形之一者。
- 外國人得認定非屬失去聯繫之要件:(1)原107年令釋規範外國人僅向本部等機關申訴,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即非屬失去聯繫;現修正為外國人應確定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等,並經查認屬實。(2)原規範雇主通報外國人於第三人處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外國人嗣後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報到,即視為不構成失去聯繫;現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本部。
(二)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部分:
- 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之處理原則:敘明雇主於外國人發生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毋需等待滿3日,即可登錄資料通知移民機關及警政機關機關查察,並明定該等機關於尋獲外國人後,應通知本部1955專線詢問紀錄外國人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再轉由地方機關處理,以切合實務作業及具可行性。
-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作業程序:明確規範雇主通知注意事項,及本部依法廢止聘僱許可或視個案特殊情事辦理相關調查程序。
- 外國人申訴救濟處理程序:規範當地主管機關及本部受理外國人申訴遭不實通報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處理作業。
- 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之處理原則:為掌握外國人所在地及聯繫方式,規範外國人於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外國人應將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或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居住事實等事項。
失聯移工通報程序
第一步:網路通報平台登錄
勞動部新規定程序,需在移工逃逸通報前(也就是疑似失聯三日內)登錄網路通報平台。
- 登錄網站:外國人網路通報平台
第二步:失聯通報/勞健保退保
移工失聯滿三日後的三日內(以工作日計算),向勞動部、當地勞工局、專勤隊等單位通報,並將此移工退保勞健保。
行蹤不明人數比例
對於移工失聯,勞動部在計算人數上會去管控,如果失聯移工人數過多,在申請人數上會進行控管,計算區間為申請核函(初招或重招)前二年內的行蹤不明比例,如下表:
通報失聯後遞補移工
移工通報失聯後,並非就此就無法申請移工,現如今不論移工失聯的原因為何,勞動部自112/5/10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
- 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 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申辦時間都是在短暫性管控名額後六個月內可申請遞補,核函顯示可使用工期為逃逸移工剩餘時間
- 遞補函效期:自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
假設A:在113/04/11入境台灣(三年函),於113/09/10逃逸,在台工作時間為5個月,可申請遞補工期大約2年7個月
假設B:在112/04/23入境台灣(遞補函2年6月),於113/03/11逃逸,在台工作時間為11個月,可申請遞補工期大約1年7個月
結語
移工逃逸不可怕,但在發生時也要同時反思~工廠是否加班量少,仲介是否久久才去工廠關懷移工,我們無法做到全面完美,但可以在進退之間做到和諧的平衡,只要是人都會有自己的想法,逃跑也只是移工的選擇之一;資訊及時代的進步,我們思維不能再像以前一樣,對於移工管控的鬆緊拿捏一直都是需要加強進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