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關係:
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二、被看護者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參考檔案/網站:身心障礙類別鑑定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須符合下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應於長照中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
2.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一般所稱巴氏量表)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3.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4.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5.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 年齡滿75歲以上。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雇主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長照中心。
三、承接國內移工;或者引進國外移工(需辦理初招函)
符合資格+長照中心登記後,接下來辦件有以下兩種方向:
- 承接國內移工:在長照登記60日內,可於國內承接適合移工。
- 引進國外移工:需在長照登記60日內,再向勞動部申請「初招函」,此張核函自發文日起6個月內需引進,逾期失效需再重新申請長照中心
結語
無論是如何申辦看護工,最重要的是先具有被看護者有需求照顧的資格,現如今的社會已經沒有仲介帶去醫院開表(很古老很久遠曾聽聞有XDD),政府對於相關資格審查規定也逐漸放寬,有需求申請看護工不妨向臨近的仲介洽詢,或是檢視自家的照顧狀況是否有符合,祝福大家辦理移工相關都順利順利~~